(北京/上海综合讯)中国国资委前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七种情形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证券时报》报道,这七种情形包括: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提到的金融投资业务外,对企业在采购产品、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管理、担保活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过程中出现不同违规情形,从而造成资产损失的,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