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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法出台新措施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发布日期:2005-02-24编辑:点击:

日前,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出台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新措施,决定突出做好企业破产案件职工安置预案的审查工作,努力做到无震荡破产,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高法决定下放破产案件审批权,由批准制改变为授权制和备案制。将原来的基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报中级法院审批,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报省高法审批的制度改为统一由中级法院审批,报省高法备案。对原来由省高法审批的破产企业职工在100 人以上、资产在2000 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改变为对有重大影响和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由省高法审批,其他均授权中级法院审批。其它破产案件的审批采取备案制,将原来的一案一报,改为整体和集中备案。省高法拟在全省范围内抽调有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省及各中级法院的合议庭,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同时,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及时解决各地出现的疑难问题。全省法院将及时接待受理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和快结。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