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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表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2008年止步

发布日期:2005-05-23编辑:点击:

据新华社重庆5月12日电 (记者杜宇 王金涛) 我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12日举行的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

邵宁说,今后4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重点做好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国有经济比重大、职工安置难度大,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

据介绍,1994年到2004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484户,核销金融机构债权2370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667万人。

邵宁指出,今后4年国有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量仍然很大,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探索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和债务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对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中小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主要采取依法破产解决退出问题。对一些产品有市场、经营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的困难企业,可鼓励企业与国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通过协商实行债务重组。

邵宁指出,2005年是贯彻落实总体规划的第一年,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的落实:一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完成拟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工作。二是改进审核办法,提高审核效率。从2005年开始,按照新的项目审核办法,当年新增项目审核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争取做到当年下达计划、当年开始启动工作。三是各地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拟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