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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仍以场外为主

发布日期:2003-05-15编辑:点击: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了国资管理暂行条例,资深专家分析认为——国有股权转让仍以场外为主 本报北京电(记者 张跃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经修改后不久将正式公布施行。那么,《条例》将会在我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发挥何种作用?由此国资委将以何种方式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等?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草案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国资体制改革问题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研究员。

《条例》是国资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

据了解,《条例》由新成立的国资委负责起草,目前已经过两次比较大的修改,预计很快就可以正式颁布。

张文魁介绍说,《条例》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具体化。也就是说在《国资法》出台前,要通过这样一个条例来落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来界定国资委的职能、来规定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边界。

《条例》对国资委的性质、职权、责任做了具体阐述,就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体现了十六大提出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精神。

对国资管理方式不作硬性规定

张文魁说,许多人都非常关心国资委是直接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还是通过中间层公司来间接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此次的《条例》草案对此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正如以前说过的,“三层次”和“两层次”可以并存。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设立中间层公司,从而构造三层次模式,但不要将三层次模式当成唯一模式甚至是唯一正确的模式。如果没有必要,不用设立中间层公司,可以采用两层次模式,因为中间层公司毕竟有一些不易克服的弊端。

张文魁强调,现在的国资委与以前的国资局不是一回事,国资委是“东家”,可以直接对企业行使股权,包括决定国有股出售转让等事宜。但是对于特别大和特别重要企业的国有股出售转让,应该无法回避同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国有股权转让以场外为主张文魁说,国资委的成立、国资监管条例的出台,会加快国有股出售转让的进程,也包括加快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转让的进程,但不是在二级市场,而是在场外进行。

他认为,国资委可以决定企业国有股出售转让事宜,但并不意味着国资委可以不受约束地决定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出售转让,更不意味着国资委可以决定在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如果是这样来理解国资委的话就大错特错了。

张文魁说,一定要牢记,证券市场是一个强监管市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所有涉及到证券市场的行为中都是不能缺席的。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包括决定股权出售转让事宜,都不能不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更不能自行其事地搞二级市场的国有股减持,所以未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转让将会是“场内谨慎,场外大胆”。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