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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仍由国资委审批 审批权有望下到地方

发布日期:2003-05-23编辑:点击:

根据最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精神,近阶段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有两大原则,一是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二是要先制定法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

因此,在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属于地方资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权限有望下到地方国资委。

但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政策没有进行具体调整以前,依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职能在相关规定没有改变之前,全部由国资委承担。

据了解,5月底,原来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财政部有关机构正式合并到国资委产权局。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批复是原财政部移交过来的。至于国资委将在什么时候恢复包括股权转让等在内的审批工作,李荣融曾经说过,国资委未来半年主要的任务是制定新的审批条例,各项审批到年底才会开始。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等权限,在国资委新的审批条例没有公布之前,都不具备行使的基础。在国资委各项具体的监管细则没有出台之前,不会对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下放更多的权力。

京华时报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