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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组织参与决策要防止“宁左勿右”

发布日期:2020-04-17编辑:国有经济点击:

确定前置讨论事项清单的范围,要突出党组织的政治站位和领导作用。既要防止“宁左勿右”的做法,把前置讨论事项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甚至以党委会议决替代董事会和经理的决策和指挥,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其结果必然是回到党委“一元化”领导的老路上去;也要防止清单内容空洞,前置讨论“走过场”“做摆设”。


今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主任郝鹏到国投调研指导,强调要持续巩固深化企业党的建设。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去年12月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是新时代加强国企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条例》对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提出了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要因企而异地制定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更好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贯彻落实《条例》、完善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尚需抓好四个关键。

一、把握适用条款

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照搬照抄


国企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方针的重要制度安排。《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可见,适用条款对不同股权结构的国企做了分类处理。相对控股但不足50%的国企,要视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国资参股企业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关于前置研究,要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等不同情况,记载入公司章程,应该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地照搬照抄。

尤其是参照执行的国企,更要注意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前置研究事项内容、程序,基本属于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需要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来议定。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各治理机构的组织和行权要以章程为根本遵循。



二、制定前置讨论事项清单

防止“宁左勿右”“走过场”



《条例》明确了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六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国企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好需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清晰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他治理主体在决策行为的权责边界。


确定前置讨论事项清单的范围,要突出党组织的政治站位和领导作用。既要防止“宁左勿右”的做法,把前置讨论事项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甚至以党委会议决替代董事会和经理的决策和指挥,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其结果必然是回到党委“一元化”领导的老路上去;也要防止清单内容空洞,前置讨论“走过场”“做摆设”。

前置讨论事项清单是国企决策制度的再创新。原来国企实施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程序,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重新修订。制定前置讨论事项清单制度,要因企而异。不仅要涵盖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而且要明确前置讨论的讨论规则、标准、程序和责任等,党委进行前置研究讨论,要区别不同类型的内容与问题,分别对应行使讨论决定权、讨论意见权和讨论建议权。

对事关政治标准的大局、方针和方向问题,必须坚定地实行讨论决定权;对于涉及经济合理性、妥当性判断的问题,则应更多地行使讨论意见和建议权,并支持董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前置讨论事项议决的主要标准是四个“是否”: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三、完善程序对接

前置讨论结果不能代替董事会决策


管理界有句名言:细节决定成败。程序是整治细节最好的工具,是能够发挥出协调高效作用的管理工具。党委前置讨论的机制,要注重设定讨论程序,讨论结果也要对接后道董事会或经理的相关职责与程序,促进公司决策制度的科学、协调、有序和高效。


首先,

前置讨论清单列示的重大事项要遵循党委会议决规则:坚持集体讨论研究的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规则,区分事项内容分别行使决定、建议和提出意见三种议决程序,研究的结果要按规定程序形成会议决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把研究的结果按照规定与董事会或经理的决策与指挥程序对接。


其次,

前置研究的结果对接与沟通程序,一般由双向进入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党委委员执行。兼任董事或高管的党委委员,要及时报告前置研究结果对接后落实的情况,对于董事会或经理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或经理的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进行报告。


第三,

按“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进入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党委委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落实党组织决定。但是,前置研究讨论的结果,不能代替董事会和经理的决策与指挥。程序的规制作用,就是要避免组织举措、决策行为受非理性因素的影响,避免任何个人对集体决策活动进行不必要的,甚至有害的干涉;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公司决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及合理性。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都应毫无例外地应用同一制度、遵守同一程序。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既要违责必究,也要合理容错免责

按照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治理主体的决策责任,是制度创新的关键之举。

企业党组织是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前置讨论出错或失职,追究的是政治责任。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对党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委领导成员进行问责。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因此,完善党组织的参与决策机制,需遵循“谁决策、谁负责”原则,相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以及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形成“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违责必究”的决策责任追溯机制。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者要及时调整或解聘,依法依规追究决策责任;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引发的损失,则应有相应的容错免责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2020年1月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企业决策关系成败,决策责任重于泰山!国企唯有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党组织依法合理参与决策,不断提高决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