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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冬林教授一行参加“纪念南开大学荣誉教授谷书堂先生诞辰100周年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5-10-28编辑:国有经济点击:

2025年10月11日,“纪念南开大学荣誉教授谷书堂先生诞辰10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坛”在南开大学举办。来自全国各界的与会代表相聚天津,一同回顾谷书堂先生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的卓越贡献。应南开大学邀请,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冬林教授代表吉林大学经济学科参加纪念大会并做主旨发言。

10月12日上午,宋冬林教授作了题为“在国家所有制形式改革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纪念谷书堂教授诞辰100周年”的发言,宋冬林教授重点回顾了谷书堂先生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思想:

2002年8月9日至10日,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第二届国有经济论坛“加入WTO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上谷书堂教授强调:

第一,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方式应该是运动,而不应该不动。不动的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和增值,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损失;

第二,国有公司产权结构的缺陷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因此继续深化所有权结构的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现存问题的重要关键;

第三,产权多元化的难点在于非国有的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国家所有权结构的根本改变要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进入。因此,必须继续降低国有企业的进入门槛,想方设法吸引国外资本,以及国内民间资本和企业内部经营者和职工到国有企业参股。

通过梳理相关著作,宋冬林教授将谷书堂教授的观点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以股份制改革助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其二,以契约化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以股份制改革助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首先,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国有企业要与商品经济相结合,必须“使企业成为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实体”,“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化”。“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企业改革的实质是产权制度改革。”但产权制度改革存在两大难点。

一是企业独立产权的外生性:国有企业责、权、利都是外在主体,即行政机关“放让”给企业的,而并非企业本身就具备的。所以,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它既可放也可收,既可让也可争,既可大也可小。

二是企业独立产权的相对性:由于产权的外生性,国企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只能由所有者以某种方式从外部推动,也就是通过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把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与所有者利益联结起来。因此“两权”只能相对分离,而一旦绝对地分离了,经营权便将在事实上取代所有权,国有企业的营运必将偏离利润最大化的轨道。

其次,由于企业独立产权的外生性与相对性,可能造成两个方面影响:

其一,独立产权外生性下的企业目标偏移:在一个层层代理的系统中,每次代理,所有者约束的强度都会相应地衰减,自下到上考察,经营者所面对的“上级”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打了折扣的所有者的化身,这样,最终下达到企业的将不会是纯粹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可能是一个在所有者目标中掺杂了各级代理者私利的混合目标。

其二,独立产权相对性下的政府行政干预:政府目标不完全相同于甚至有违于所有者目标,但在政府机关一身二任的体制背景下,很难想象政府不会借助于所有权来贯彻政府目标,也很难想象经营者能有效地抵制来自上级政府机关的行政干预。结果必然是无法同时兼顾消除行政干预和进行所有者约束这两项目标。

最后,股份制能够有效地克服以上问题。

一方面,与国有资产的代理者不同,私人股东本身就是相应股份的出资人、终极占有者和受益者,具有强烈的内在利润冲动。在股份制条件下,不同出资人的资产在公司内完全混为一体,无法分开或抽走。通过这种办法把国有资产与私人资产“捆”在一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约束不断削弱的缺陷借助于私人股东的积极活动得到有效弥补。

另一方面,通过实行股份制引入非国有股东,国有资产代理者对企业的不恰当干预现象可能得到有效扼制。因为股东的身份是出资人和财产所有者,无需由哪个上级任命,也就不会像经营者那样屈从于压力。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将会促使他积极、有效地捍卫企业的权益,从而可以抵制各种不正当干预。

以契约化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首先,国企经营机制转换是为释放企业活力。股份制改革只能使企业形成相对独立的产权关系,但无法保证企业具有充足的活力效率,从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国有制基础上,国有股仍为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公有关系始终占据主体地位,改革公有关系与引入私有关系同等重要。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具有活力的核心条件是有自己独立追求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二者分别表现为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有企业也面临一定约束条件:公有制决定了企业不可能实行完全的自负盈亏,也不可能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否则公有制社会机构将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和有计划地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的宏观控制。因此,一个有效解决方案是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和赋予企业充分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使国家与企业相互之间的权力、利益和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在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合理约束。

其次,新经营机制有效运行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其一是约束关系规范化。使国家有规范的管理企业,企业有规范的经营决策。但规范化不排斥国家根据社会偏好确定的经济参数、企业根据企业偏好确定的目标函数存在差别。

其二是约束关系契约化。通过建立契约关系,使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自觉地恪守规范。

其三是约束关系法规化。即契约必须经过司法公证,得到法律保护,方具有稳定的效力。因此还要赋予这种规范化的、契约化的经济关系以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围绕三个基本条件,应建立新经营机制的配套措施。

一是契约化改革的政府侧条件。通过在政府中设立公有财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来建立起公有财产的人格化主体(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管理公司),从而为约束关系的契约化创造政府侧条件。

二是契约化改革的企业侧条件。企业应具有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如何在所有者(国有股代表)外置的条件下建立起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如何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党组织的定位问题。

三是契约化改革的职工侧条件。国企因裙带关系、就业刚性和社保制度不健全而存在大量冗员,企业与职工无法订立现代契约关系。对此应推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改变企业决策者在辞退职工方面的实际无权状态。

一同参会的还有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赵新宇教授、经济学院刘佳丽教授、青年教师孙尚斌博士。

赵新宇教授作为平行论坛二代表进行总结发言

刘佳丽教授在平行论坛一进行主持发言

青年教师孙尚斌在平行论坛一进行专题汇报

文章来源:国有经济智库https://mp.weixin.qq.com/s/qjPaC_QsDPXrARZwuHWz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