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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变革难在何处?

发布日期:2003-03-14编辑:点击:

国资委受托的是全民公共资产,这决定了它没有部门利益而只有责任

在国资委的设计上,我们没有采用非行政社会法人的结构,理论上有问责、监督、评价权、罢免权的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很少有机会直接监督国资委的运行效率,这在治理结构中很容易出现“经理管理人”只对“董事会”负责,不对“股东”负责的道德投机行为 十六大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变革方向,随着人代会的召开,新的国资委的成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各地方政府及实际操作部门,大家都非常关心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究竟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假定它的出现能够带来国有企业的效率提升,并带动产权改革的升级与加速,那么同时这个体制的运作,是不是同样能在真正意义上使整体社会的公共福利最大化呢?围绕着这些假定与猜测,我们有必要搞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革的几个真正的难处。

以个人为出发点

首先看“以个人为出发点的最初所有者”问题。这个问题的存在无可回避,是基于中国《宪法》精神对“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解释,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那一天起形成与创造的国有资产,无论我们将它划分成“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按2001年统计,经营性资产7.3万亿,非经营性资产3.6万亿)。抽象概念与集合意义上的“人民”都对该资产形成事实所有权。

而假定我们以农村土地承包为排除性考虑前提,将农民排除在外,那么仅就国有企业职工看,没有交纳退休养老保险的老职工的巨大国家欠账的补偿与做实,就成为了国资按“中央、地方所有”而进行切分前必须考虑的问题。而接下来的麻烦问题便是,如何切?切出哪一块?如果我们将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划拨给全国社保理事会,那么该资产还不是现金,它的套现市场何在?即使不增值,保值管理又该怎么进行(社保资金对股市的初次试水就产生2个多亿的账面亏损)?如果我们让社保理事会行使股东权利,接管与重组该资产的董事会,那么社保本身是不是又可能演化成一个新的经济管理运行实体?

以地方所有为出发点

其次看“以地方所有为出发点的最初所有者”问题,尽管刚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没有提出未来的资产切分方案,但按十六大定下的“中央、地方分级所有”的基调,国有资产的“属地化”管理显然是经济成本最低的选择,如果按照该思路,封闭运作,切分国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马上出现,以某经济大省为例,目前其庞大的国资实力构成中,如何计算计划经济时代,内地各省对该省的资源支持总量?我们又如何该按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给予应有的价格还原?因此,在以地方所有为出发点,找到最初国资所有者的切分过程中,一个绕不过的坎就是资产分配的平衡与补偿。 管理与操作

再次,看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操作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目前讨论最多的话题,是围绕它的操作效率,如何在管资产、管人、管事等诸多工作进行平衡,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我们排除国资委的基本职能这个问题不说,实际上国有资产目前真正的问题与难题是在国有资产的出售上。由于民营经济这几年的事实上增长,社会舆论界、包括理论界似乎已经对私有产权更能产生效率达成了一个共识,而总结浙江一带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时,发现所有制结构调整也是其经济增长的关键,因此,让国资从更多领域大规模退出,已经率先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大规模地展开。由此马上出现的问题就是,国资以何价格、按何程序出售?事实上,没有法律保护的、不透明的国资大规模出售肯定会引发我们目前还无法预见的社会问题。

监督与被监督

最后看国资委的有效监督与被监督问题。所谓国资委的监督是指它的成立获得足够行政授权后,对资产的有效运作管理问题。当资产的“人、财、物”管理权被名义授予后,它跟行政管理如何分权管理资产?它是否能在真正意义上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与管理资源? 对于这个问题的担心,既存在于国资委的权力过大,当“婆婆”也当“老板”,又存在于国资委是一个行政的摆设,对资产管理依然看行政意志眼色,无法摆脱行政干预的短期化行为,从而使资产无法在真正意义上长期保值、增值。

所谓国资委的被监督问题,是指它究竟应该向谁负责?尽管在理论上与逻辑上我们都清楚,国资委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它受托的国有资产是全民公共资产,而从这个角度就决定了国资委没有部门利益,而只有责任,但这个责任的问责是由谁来?是谁考核国资委的经营业绩?由于在国资委的设计上,我们没有采用非行政社会法人的结构,理论上有问责、监督、评价权、罢免权的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很少有机会直接监督国资委的运行效率,这在治理结构中很容易出现“经理管理人”只对“董事会”负责,不对“股东”负责的道德投机行为。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