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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仍由国资委审批

发布日期:2003-06-23编辑:点击: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职能目前是否全部由国资委承担?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士日前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将延续以前的有关规定,属于地方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权限目前依然在国资委。

根据最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精神,近阶段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有两大原则,一是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二是要先制定法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因此,在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属于地方资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权限有望下到地方国资委。

但国资委这位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政策没有进行具体调整以前,依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职能在相关规定没有改变之前,全部由国资委承担。

国资委这位人士透露,目前,已有地方财政部门向国资委直接申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申请工作,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相关事宜。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