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经济智库 - 正文

把握好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4-21编辑:国有经济点击:

国有企业党建,是党的建设的重要领域。国有企业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国有,主要明确的是所有权归属;一个是企业,就是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这些特点,决定了国有企业党建必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建立起能够体现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其中核心问题是把握好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无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经营机制如何调整,都始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全面总结实践、积极借鉴国际上公司治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在如何领导国有企业上取得了新的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他多次强调,我们要沿着这条路笃定踏实地向前推进,建立起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这一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上,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这样一个核心问题。
  
  2020年1月,党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对国有企业党建的方方面面作出规范要求,在分层分类原则指导下涵盖到了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条例》用了一个专章,分别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决策把关、干部人才工作、民主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这些方面需要科学把握。
  
   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需要分层分类、因企制宜。 《条例》明确要求将党组织设置、职责、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写入公司章程。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由于国有企业在长期的改革发展中形成的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模式等各不相同,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时,必须坚持分层分类、因企制宜,注意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等不同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例如,在章程修订时,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与非国有内资对等持股的合资公司,要明确对党组织设置、职责、议事规则作出规定;中外合资公司,则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避免在国际市场上给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带来否定评价,降低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潜在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需要结合实际。 由于不同国有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过去对如何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上级指导不足,基层认识各异,落实中往往是机械套用、上下一般粗。而此次《条例》充分考虑到不同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除了再次明确在常见的设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如何落实这一领导体制外,还明确规定对于董事长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对于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如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分设,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存在这两种情况的国有企业,在实际中比较常见,在过去由于要求过于原则,在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时基层存在疑惑,而《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考虑得非常周全,因而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需要明确权责、有效衔接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这些要求和规定,明确了党组织讨论前置在国有企业决策机制中的重要地位,是新时代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创新,是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此次《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需要研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为贯彻党中央决策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等六大方面的经营管理事项,在实践中不同企业应根据这六个方面的事项范围,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对于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与董事会、经理层办公会如何有效衔接,《条例》还是留足了探索空间。比如党组织、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决策中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流程,如何充分沟通酝酿,怎样把握议事链条延长与决策效率的关系等等,还需要在基层探索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从方式方法上作出新的制度安排。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规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可以像党委(党组)一样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首次明确了存在重大决策事项的党支部(党总支)也可以作为实施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主体,回应了基层长期以来关于前置程序适用层级的疑惑。
  
   落实好党管干部原则需要处理好与企业选人用人权的关系。 此次《条例》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选人用人程序,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20字”要求,落实“党管干部”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要一以贯之地执行“党管干部”原则,“管导向、管标准、管程序、管机制、管监督”,但同时也要依法落实董事会的选人用人权。比如在具体操作上,明确党委书记兼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把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确保企业党组织对拟任人选的酝酿、提名、考察、讨论决定全过程的把关监督。对于公开选聘经营管理者的国有企业,可以设计前期沟通、董事会审议选聘方案、公开选聘、考察谈话、提名委员会提名、党委常委会研究、董事会审议、上级组织同意、董事会发文聘任等关键环节,既保证党组织的把关权,也保证董事会的选聘权。
  
   实现民主管理需要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条例》在民主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在当前实施了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由于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和积极性相对较高,但是在其他国有企业中,要实现民主管理需要进一步调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特别是党组织要充分调动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整个企业的民主管理氛围。
  
  总起来说,对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决策把关、干部人才工作和民主管理这五大方面要正确把握,实践当中不走样,才能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核心问题解决了,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才能落地落实,许多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难题才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