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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9-11-29编辑:点击:

公司制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最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对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企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问题,我们提出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就是建立公司制,因为公司制通过出资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和市场进退机制可以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重要和必要的。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已经成为改革的重点课题,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对此做了大量的和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工作。

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特征及其基本功能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国内和国外学术界对此都存在着争论和差异,国内外学者由于分析和强调问题的角度不同,加之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涵,从而对公司治理结构所下的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国内的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做了总结,一共包括五点:(1)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2)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关系。(3)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4)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5)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实现经济民主的有效形式。

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主要有三点:1、责权分明,各司其职。2、委托—代理,纵向授权。3、激励和制衡机制并存。其基本功能包括四个方面:1、权力配置功能。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功能是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了制衡公司中各种权力关系而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2、权力制衡功能。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了制衡公司中各种权力关系而设立的,它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3、激励和约束功能。激励功能是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使代理人除了按照代理契约的要求去完成应该完成的任务外,还能给代理人产生强大的激励,促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或目标。约束功能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提供的监督与惩罚机制以及合约关系对代理人行为产生的一种约束力;4、协调功能。公司治理结构的协调功能是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工作。

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因为划分标准的不同而有许多种分法:

1、按照历史发展进程划分,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古典治理模式(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三种。

2、按不同的股权结构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将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亚、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和转轨经济模式。

3、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第三种分法是:英美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具体分:(1)以德国、荷兰为代表的日耳曼模式,日耳曼模式实行双层董事会结构,存在由雇员、股东和经理参与的“共同决策”体制,银行等持有大额股份的股东广泛存在,交叉持股普遍,股票市场作用较小,公司外部控制权市场不发达,经济关系稳定。(2)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拉丁模式,公司可以选择单一董事会或双重董事会结构,以融资持股、交叉持股、政府控制、家庭控制为特征,通过投票权协议、发行优先股和投资凭证等方式,背离“一股一票”的原则,股票市场的作用较英美体系国家要小,也不存在积极的公司外部控制权市场。但是,敌意收购比日耳曼国家要高得多。(3)日本模式,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以下述四个特征而闻名: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一致同意基础上的决策;内部工会基础上的封闭的劳动体系;终生雇用和年功工资制。日本股票市场发达,股权分散,但不存在公司外部控制权市场,股东追求长期经济利益,经理报酬不与业绩挂钩。(4)东南亚模式。以家族资本主义或裙带资本主义为根本特征。在所有权结构上表现为具有绝对控股权的单一大股东的存在,即公司为家族所控制;金字塔结构式的公司控制;交叉持股普遍;经营权与所有者控制权很少分离;公司控制权市场中少数几个大公司起主导作用。

除了以上另外还有几种分法,从委托人对公司治理介入程度来分,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为目标性治理和干预性治理。所谓目标性治理,就是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并不直接干预经营战略决策,只需要得到合同规定的给付。一般来说,拥有较少股份的股东和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的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采取消极态度,即进行目标性治理。所谓干预性治理,就是投资者通过一定的途径或形式,否定或要求企业制定和执行有关决策。一般来说,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就有能力制定和影响企业决策,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前,债权人也有权取得对企业的控制,因此这个条件下债权人对企业的治理就是干预性治理。另外,还可以从劳动的占有角度来区分为劳动者治理、企业家治理和资本家治理。在南斯拉夫,曾实行过企业的工人自治,就是劳动者治理的实践形式。大多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公司,是实行了企业家治理,由经营者决定企业的行为目标。至于资本家治理,则是指古典资本主义条件下业主性企业的治理,所有权和控制权是结合在一起的。

三、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总体情况看,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公司制改造在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目前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采用分权制,且职工民主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要求。另外,尽管我国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但股东会权限较之其他国家同类机构过于宽广,仍有一种“股权至上”思想,在部分程度上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吕传俊认为最大特点表现为“关键人”的控制。具体表现为: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内部人控制和控股股东两种模式;2、股权高度集中即国有股占控制地位而且不流通,商业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3、企业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4、以内部交易为主的资产重组,控制权市场不发达;5、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冯根福认为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除了要搞好制度建设外,还应积极创造和建立一个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由于公司治理存在以上严重缺陷,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只是套上公司制的“外壳”,而缺乏公司制的实质内涵。公司制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内在规范治理机制,经过学者们的分析几乎面目全非。所以,多数国有企业在实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后,经营依然无效率,也是在情理之中。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关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2、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3、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会成员产生机制不健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4、监事会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5、经理层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6、“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不顺。

四、关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思路与发展方向

针对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种种缺陷,许多学者智者见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邹家洪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途径:首先,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因其公共产权性质,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得以解决,廉价的投票权总是会存在。因此,具有现实意义的做法将不是指望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到位,以消除廉价的投票权,而是如何通过其它变通的途径,削弱廉价投票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廉价投票权产生的不良影响;其次,公司人事安排中的政府行为,原则上可以通过严格执行《公司法》,从产生与任免程序上得以规范和纠正。但在国有股权居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政府行为的完全消除将是困难的。他由此得出,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公司治理中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引致廉价投票权及人事安排行政化的缺陷,最终可归结为一点,即通过股权分散化来改变目前国有股在多数企业中的绝对控股地位,而不能指望具有行政权威、目标多元化、同时又不受真正所有者监督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各类国有产权代表,会自动放弃其控制权,会合理有效地使用其拥有的权利。解决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后股权过度集中于国有股的状况,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企业法人股和公众个人股等多种形式的投资主体来实现。

龚敏、严若森提出,必须从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入手,完善国有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1.优化国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1)促进产权流通,合理配置股权。(2)切实加强股东大会的职能。2.完善国有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制度。(1)正确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功能。(2)优化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职能的正确发挥与否,关键在于其结构的优化。3.加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以期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监督多元化。(1)加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2)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4.加快企业家队伍的形式与发展。(1)创造企业家形成的良好外部环境。(2)完善企业家形成与发展的制度安排。

杨瑞龙认为必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体现“共同治理”原则。他认为,共同治理逻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第一,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第二,共同治理逻辑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第三,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为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第四,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显然,共同治理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解决信息非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为此,他提出了按照“共同治理”的原则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的对策:1.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包括:(1)职工董事制度。(2)银行董事制度。(3)外部董事制度。2.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3.构建有效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除了内部约束机制的构建外,还可以通过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从外部约束经理行为,包括:(1)完善产品市场上的竞争机制。(2)完善经理市场上的竞争机制。(3)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竞争机制。

丁红燕提出要完善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塑股东大会的权威。其次,在董事会人员的组成上,要改变目前政府任命的做法,应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要尽量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的做法,以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最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以便后者能够为实现股东的目标而努力工作。

高志敏认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取得所有者即股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条件;2.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1)要处理好公司治理结构与党委会的关系。(2)要处理好公司治理结构与工会和职代会的关系;3.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并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保证;4.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5.规范证券市场,加强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保证。

张惠平、王在权认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1.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为企业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建立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2)建立并完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员市场。(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尤其要建立规范的股票市场。2.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制度创新,解决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1)加强国有企业中的所有者监控是关键,即充分发挥股东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2)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3)形成和发展企业家队伍。

林毅夫认为,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因此,改革应从解除企业目前面临的各种政策性负担入手,以此硬化其预算约束,进入到竞争性的市场,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反映其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在此前提下,企业发展的现实过程中,将会显示出哪种内部治理结构更加符合我国企业实际,从而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使中国式的企业治理结构得以形成和发展。

五、关于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现存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着企业的大股东既控制着董事会,又控制着经理层的现象,加上其它一些不合理的体制及结构因素,导致大股东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即现在我们常讲的控股股东利用其职能和信息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由此,国家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经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以某种外生的力量改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方向,使其能更好地分配到生产领域。

但改革必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经理层为维护其既得利益,将极力利用其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信息上的优势来维护原有制度的延续性;独立董事作为国家职能的代言人,自当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由于现有制度的不完善,董事会的非独立性等等,各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将导致企业内部董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之间的三方博弈,结果必然是博弈在三方能力和利益的推动下达到某种均衡状态。

巴曙松指出。在国有产权虚置的状况下,国有股的代表常常是企业的主要经理人员,他们完全有可能运用手中的控股权来牟取局部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独立董事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另外,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几乎没有贡献。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因此,在占据中国证券市场主导力量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如果不努力推进国有股权的流动,不积极改变上市公司中国有产权虚置的状况,即使引进了独立董事,依然难以改变董事会失灵的问题,因为此时董事长可能同样没有足够的动机来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董事往往会成为一种装点而已。

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其维持自身的声誉努力,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合谋”。但是,巴曙松指出,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利益相关甚小的独立的外部董事可能会缺乏激励去发挥上述各项作用,特别是那些非股东外部董事。他们不像内部董事一样作为经营班子成员可以获取公司经营的业绩报酬。因此给予外部董事一定的董事费是必要的。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进董事会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无疑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要使独立董事真正有效地独立地发挥应有的功能还需要多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最为重要的一步。首先,对于激励机制,可以通过1、建立薪酬制度:具体分为(1)固定薪酬(2)股票期权(3)延期支付计划。2、建立保险保障制度,即需要有一种风险转嫁机制来分散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风险,否则独立董事为了逃避责任,会在董事中随大流,消极工作。3、建立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个人声誉是董事的生命,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通过积极的参议,提升公司的经营水平,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独立董事去履行监督责任。其次,对于监督机制,可以:(1)在法律上建立完整的独立董事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自己行为应付的责任。(2)成立“独立董事协会”进行自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约束机制,除了通过法律制定基本的原则外,还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协会组织以加强独立董事的自律。(3)股权约束。期权计划是一个“双刃剑”,当股权升值和分红时,是一种激励机制;而股权贬值和公司破产时,则是一种约束机制。这种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能促使独立董事认真对待董事会的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致力于提升公司业绩。(4)建立市场约束,培养独立董事市场。市场约束是最为公平的约束机制,业绩优良的独立董事,通过社会评估体系可以得到较高的声誉,会迎来更多的买者,得到更好的薪酬。

针对创业板市场中民营企业比例较大的特点,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步骤。但何孝星认为目前拟建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框架及其功能还存在着几点缺陷,首先,忽视了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等不设监事会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家,其监管用意非常明显。而在我国这种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之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呈并行之势,董事会专事经营决策,而监事会则专门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公司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应是设计中国创业板独立董事制度时必须仔细考虑的问题。切不可不顾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而盲目移植,否则将适得其反。

有的学者指出,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阻断大股东操控独立董事的关键环节——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从而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小,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相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为突出,因此,相对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易产生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现象。因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在现实操作上往往是先由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并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一股独大”操控下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接纳。在这一程序中,股东大会只是“橡皮图章”,而由这种方式产生的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难免不代表大股东的意志,从而丧失行权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

杨胜刚认为,要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关于选择在“二元制”还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引入独立董事的问题。作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业支撑点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应过多承受主板市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沉淀的历史包袱。如果说,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基于历史的原因,更多的是选择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话,那么,创业板上市公司为避免其矛盾冲突,降低公司治理成本,应选择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在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加强对董事会、公司经营者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在董事会决策中充分表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意愿。其次,关于如何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定,并建立中国独立董事专家数据库,并根据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向其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将中国证监会推荐的候选人的资历、背景与公司有无重要关系等情况予以公布,由股东投票,而且应引入累积投票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最后,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操守和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问题。可考虑的解决方法是:一是可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险,但独立董事的欺诈或不诚实应在保险范围之外;另外,独立董事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只能是大部分责任,否则难以完全避免道德风险。二是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这样,其承担责任就有可能组织化。他又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并非彻底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包医百病的良药。事实上,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乃是治本之道。我们不应对独立董事制度抱有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

实践证明,国企改革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股权分散化在国企股份制改造后屡遭挫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没有很好的解决国有企业股权的双轨制问题。包括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一重大举措的搁浅也是主要由于没有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是我们必然面对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提出,让我们在面对挫折踌躇不前的时候,找到了一种替代方法,我们不是想回避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是想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初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从外部监督制约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逐步培能良好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为企业顺利解决股权分散化问题创造有利条件。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不仅有效抑制了国企一股独大带来的权益侵害问题的发生,也为国企改革及股份制度改造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