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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研究动态

发布日期:2002-09-27编辑:点击: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2年7月18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做出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的: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发展需要,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制度日显重要。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借鉴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选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重点企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群策群力,开拓创新,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力求实效,努力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和积累经验。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组织实施: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发展需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以落实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措施为立足点,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原则:坚持企业自愿、部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工作为基础,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目标:在国家重点企业中选择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试点企业,经过一年半左右的试点,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力争"十五"期间,在国家重点企业中有将近80%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4.组织实施:为组织做好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第一,企业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健全,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并能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2.范围

参加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国家重点企业范围: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国家重点企业。试点工作小组在此范围内,按照试点企业条件, 选择30户左右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在当地选择1-2户国家重点企业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组织、指导,开展试点工作。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人选的产生

1.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

(3)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2.人选的产生。

(1)试点企业有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按照企业干部任免程序确定人选,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企业暂无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合适人选的,应当明确一名主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副职,经试点工作小组组织的高层法律培训合格后,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兼职时限至试点结束。试点结束前,试点企业应当培养、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培养、选拔的具体途径为:可以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也可以在企业外部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培养。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3.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

4.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5.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试点企业应当制定具体试点方案。企业试点方案除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

2.本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3.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工作制度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对试点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

(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2年7至9月)。一是组织学习宣传,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协商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三是研究制定试点方案。

2.实施阶段(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试点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试点企业落实试点方案。

3.总结阶段(2003年10月至12月)。试点企业总结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试点工作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交流,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工作小组将及时起草有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部署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

(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政策保障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否处于同一管理层次或者由企业领导兼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要重视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培养和使用。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积极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学习、培训和考察,努力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的培养,继续落实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工作中提出此项要求;在对国家重点企业定期考核调整、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中,对新进入动态管理的国家重点企业增加此项条件和要求。今后,国家经贸委制订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将进一步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重在制度建设,要抓紧研究起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条件、主要职责和相关制度,逐步使这项工作走上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曾对我国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的状况做了一次调研,从1996年3月重庆力帆集团首先设置总法律顾问以来,全国已有15个省市136家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这些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显露出初步成效。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力地保证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在公司的合同管理、谈判等经营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法律顾问充当"消防队员"角色的状况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2年8月13日

经济参考报 2002年7月30日

王金翎 2002年9月27日